我们的营运策略是藉由综合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将海、陆、空、铁运送,配合商流、资金流、信息流*整合,并借由**性的网络横跨五大洲,提供众多的国际客户的服务平台,具备快速掌握市场需求的反应能力,以及相互结盟加强与伙伴间的协同合作,来提升所有伙伴所产生的整体服务效率,创造全体大效益化。
食品进口收货方即贵司提供以下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2.企业商检备案号(报检用)一般是15位数的,47开头的;
3.三合一标签――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4.中文标签―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5.中英文对照-――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6.收货单位(即贵司)营业执照―复本(经营范围需有注明:酒类经营权);
7.标签备案申请书――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需要委托人盖公章)
进口冷链食品源头如何管控?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要求向我国出口冷链食品的全部105个国家或地区的部门,督促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做好预防措施,保证输华食品*。
二是开展远程视频检查。重点检查境外食品*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境外企业食品*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境外和企业对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新冠肺炎和食品*有关指南的执行情况等。
三是采取暂停产品进口措施。针对近期一些国家肉类水产品企业发生聚集性感染疫情,我们采取暂停其产品进口等措施。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目前已经暂停了德国的通内斯、美国泰森、巴西Agra、英国Tulip等23家境外肉类企业产品进口。不少国家和企业积极配合,这23家企业当中有10家是根据中方的要求,由出口企业自主暂停对华出口。
食品*法中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2)进口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性评估材料。
3)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食品进口清关分为几个重点:
1、关键点:收发货人备案、标签备案、商检化验、办理卫生证;
2、进口要素:属于还是普通食品;
3、操作要素:收发货人备案时间的选择、标签备案时间的选择、进口口岸的选择;
4、注意点:中文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签是否按照商检要求粘贴。
5、资料提供:中文品名、品种数量、规格数量、产地、原标签及翻译件电子档、货量、进口目的地、货值。